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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評析──聽取總統國情報告部分
作者 廖義男
中文摘要 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3項規定「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含有實現權力制衡及責任政治之目的及意義。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條文有關聽取總統國情報告部分,係將上開憲法增修條文適用之程序及具體細節做較明確之規定,以利總統就國家安全大政方針之決策所涉及並影響之國情發展,向立法院提出「國情報告」及接受詢答,並藉此溝通、說明及尋求支持,以順利推行政策及施政。係在實現民主憲政國家責任政治之精神。無奈本件判決將上述有關聽取總統國情報告大部分之修正條文,均宣告違憲失效,不僅痛失確認責任政治樹立典章規範以彌補憲法規範不足之良機,反而阻礙民主憲政國家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及精神之發揮,令人痛心惋惜。
起訖頁 113-124
關鍵詞 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責任政治總統為最高行政首長總統職權之行使及其監督總統國情報告
刊名 月旦法學雜誌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2502 (357期)
DOI 10.53106/1025593135707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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