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評析──聽取總統國情報告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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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廖義男 |
中文摘要 | 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3項規定「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含有實現權力制衡及責任政治之目的及意義。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條文有關聽取總統國情報告部分,係將上開憲法增修條文適用之程序及具體細節做較明確之規定,以利總統就國家安全大政方針之決策所涉及並影響之國情發展,向立法院提出「國情報告」及接受詢答,並藉此溝通、說明及尋求支持,以順利推行政策及施政。係在實現民主憲政國家責任政治之精神。無奈本件判決將上述有關聽取總統國情報告大部分之修正條文,均宣告違憲失效,不僅痛失確認責任政治樹立典章規範以彌補憲法規範不足之良機,反而阻礙民主憲政國家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及精神之發揮,令人痛心惋惜。 |
起訖頁 | 113-124 |
關鍵詞 | 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責任政治、總統為最高行政首長、總統職權之行使及其監督、總統國情報告 |
刊名 | 月旦法學雜誌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502 (357期) |
DOI | 10.53106/1025593135707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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