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從環保案件談行政罰法第27條的時效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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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王韻茹 |
中文摘要 | 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法義務之行為的行政處罰裁處權,因3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其目的係在節制行政機關行使裁罰權,使法律關係及早確定,以維持法律狀態之安定性。本文先探究裁處權時效制度目的,其次對於行政罰法第27條規定裁處權時效計算所產生之爭議問題,其涉及繼續性行為與狀態犯之起算時點,以及不作為犯之行為終了時之判斷,分別加以探討。最後,對於環境法領域若干涉及裁罰權時效之實務問題,提出本文見解。 |
起訖頁 | 25-35 |
關鍵詞 | 裁處權時效、行為終了時、繼續犯、狀態犯、不作為犯 |
刊名 | 月旦法學雜誌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502 (357期) |
DOI | 10.53106/1025593135702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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