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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遭查封後成立之基地利用權,是否構成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622號判決評析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執行法院查封債務人之土地時,該地上是否已存在具相當經濟價值之建築物,至關緊要。若然,法院宜併予查封、拍賣,俾賡續維護建物之經濟利益;若否,則其後成立之基地利用權殆構成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除執行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排除外,土地之拍定人亦得訴請拆除地上物。經查本件判決事實,涉及法院在查封債務人之土地時,其上已存立同屬債務人之具相當價值的建物,卻未併予查封。故當該地後被拍賣,發生土地拍定人異於建築物所有人之情形,應適用民法第838條之1第1項後段規定,方為正辦。
起訖頁 128-136
關鍵詞 查封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基地利用權推定租賃關係民法第425條之1法定地上權
刊名 月旦法學雜誌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2206 (325期)
DOI 10.53106/1025593132510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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