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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單方錯誤與雙方錯誤──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71號民事判決評釋
作者 陳聰富
中文摘要 本文以最近數則最高法院判決,探討意思表示錯誤法則的適用。在意思表示內容的錯誤,應區別表意人之內心意思何時構成意思表示的內容,及表意人得否撤銷其意思表示。表意人的內心意思必須成為雙方締約的基礎,表意人始得撤銷其錯誤之意思表示。在物之性質的錯誤,無非係因雙方當事人以該物之特性作為締約之基礎,與意思表示內容的錯誤,並無本質上的不同。在雙方動機錯誤,受害之一方得類推適用情事變更原則,請求法院調整契約內容。
起訖頁 93-106
關鍵詞 意思表示內容錯誤物之性質錯誤雙方動機錯誤情事變更原則共同錯誤
刊名 月旦法學雜誌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2206 (325期)
DOI 10.53106/1025593132507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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