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意思表示單方錯誤與雙方錯誤──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71號民事判決評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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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陳聰富 |
中文摘要 | 本文以最近數則最高法院判決,探討意思表示錯誤法則的適用。在意思表示內容的錯誤,應區別表意人之內心意思何時構成意思表示的內容,及表意人得否撤銷其意思表示。表意人的內心意思必須成為雙方締約的基礎,表意人始得撤銷其錯誤之意思表示。在物之性質的錯誤,無非係因雙方當事人以該物之特性作為締約之基礎,與意思表示內容的錯誤,並無本質上的不同。在雙方動機錯誤,受害之一方得類推適用情事變更原則,請求法院調整契約內容。 |
起訖頁 | 93-106 |
關鍵詞 | 意思表示內容錯誤、物之性質錯誤、雙方動機錯誤、情事變更原則、共同錯誤 |
刊名 | 月旦法學雜誌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206 (325期) |
DOI | 10.53106/1025593132507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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