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命繼續僱用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強制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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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許士宦 |
中文摘要 | 勞動事件法所定命雇主繼續僱用勞工之定暫時狀態處分,並非僅確認勞工之受僱地位,亦非形成暫定之僱傭關係,而係命雇主為繼續僱用之不可代替行為,該裁定本身得為執行名義。關其執行方法,並非採法律擬制方式,而係依間接強制方法為之。在此間接強制程序,執行法院先後使用怠金或管收等手段,分別施加債務人財產上或人身上不利益,給予心理壓迫,促使其自動履行。 |
起訖頁 | 62-76 |
關鍵詞 | 暫時權利保護制度、不可代替行為請求權之執行、間接強制方法 |
刊名 | 月旦法學雜誌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205 (324期) |
DOI | 10.53106/1025593132404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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