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破產法上停止計息的規範構造和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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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劉駿 |
中文摘要 | 停止計息是因破產清算程序開啟時,一般債權人之間權利相互對抗而產生破產財團債務的固定,以及觀念上各自權利的確定;該規則具有相對效力,在一般債權人之間停止計息,但在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利息繼續計算。停止計息適用於清算程序的規範邏輯不能當然適用於重整、和解。擔保人原則上不得援引停止計息,以範圍從屬性認可擔保人援引該規則值得商榷。遲延違約金也應適用停止計息,而遲延加倍利息具有個人性,在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後已失去規範目的,不應計算。清算程序開啟後的利息作為劣後債權可透過清償抵充順序來實現,對附物保債權來說,應先抵充清算程序開啟時屆期的本金和利息,再是此後所產生的利息,後者的清償以擔保物價值為限。 |
起訖頁 | 167-183 |
關鍵詞 | 停止計息、劣後債權、從屬性、附擔保債權、普通債權 |
刊名 | 月旦法學雜誌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204 (323期) |
DOI | 10.53106/1025593132310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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