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無因債權契約之原因關係不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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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陳聰富 |
中文摘要 | 通說認為,無因債權契約包含債務約束與債務承認,但本文認為,二者本質相同,僅為表述方法不同而已,並無區別之必要。又無因債權契約與其基礎法律關係,適用無因性理論,前者之效力,不受後者之影響。惟如無因債權契約之基礎法律關係不存在時,債權人依據無因債權契約取得之債權,即因欠缺法律上原因,而構成不當得利。債務人得請求債權人廢止債權,以免除其債務;於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時,債務人得主張惡意抗辯而拒絕給付。 |
起訖頁 | 59-71 |
關鍵詞 | 無因債權契約、債務約束、債務承認、無因性理論、不當得利 |
刊名 | 月旦法學雜誌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204 (323期) |
DOI | 10.53106/1025593132304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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