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行政法院與普通法院審判權歸屬之定性權限──評釋字第758號解釋與其前、後之實務發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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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陳彥霖 |
中文摘要 | 我國二元審判體系劃分為公、私法審判權,分別由行政法院與普通法院職司裁判任務。具體個案應由何審判權法院審理,成為重要之課題。倘原告形式上主張之請求權性質歸屬受訴法院審判,但受訴法院認為該請求權法律關係,實質上應由另一審判權裁判,則如何決定審判權之歸屬?受訴法院究應受原告主張之形式上請求權性質拘束(形式認定說)?抑或,受訴法院得職權認定該爭訟法律關係之性質(實質認定說)?本文先綜觀大法官釋字第758號解釋、國內外學說實務見解,再梳理審判權判斷之思維步驟,界分審判權判斷之基礎事實層次與法律評價之定性層次,並由審判權之實體裁判要件特性、避免救濟途徑受操縱、司法權之內部權力分立等觀點,嘗試提出解決觀點。 |
起訖頁 | 141-156 |
關鍵詞 | 審判權、釋字第758號解釋、形式認定、實質認定、請求權競合 |
刊名 | 月旦法學雜誌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203 (322期) |
DOI | 10.53106/1025593132208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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