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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蝦皮事件初評2021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之修正
作者 林育廷
中文摘要
2009年臺灣通過電子票證管理條例,允許非銀行得發行多用途儲值工具,2015年完成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允許非銀行經營條例所定電子支付業務,並排除一定規模以下之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業務,劃歸由經濟部管理之第三方支付;條例中並同時允許電票機構得兼營電子支付業務。其後因電票電支間因開放兼營致界線模糊,為能虛實整合,爰於2020年12月完成電支條例修正,由電支條例吸收電票條例,並擴大業務範圍、開放匯兌及移工國外小額匯兌……等,該條例已於2021年7月生效施行。本文介紹電票條例與電支條例之立法背景、2021修法整合之重要內容,並就我國現行電支機構與第三方支付機構分別監理可能帶來之困境與爭議、依業務別採資本額分三級准入之不妥,及獨立電支工會之必要性等三大議題提出初評。

起訖頁 183-202
關鍵詞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電子票證管理條例電子支付第三方支付行動支付
刊名 月旦法學雜誌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2202 (321期)
DOI 10.53106/1025593132112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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