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人壽保險之變更要保人與詐害債權行為之撤銷⎯⎯相關判決綜合評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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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葉啓洲 |
中文摘要 | 人壽保險之要保人於契約存續中,辦理變更要保人為他人時,其變更要保人之行為,將使契約上權利義務由新要保人概括承受。如該保險契約已經累積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將產生保單價值準備金權益移轉與新要保人的結果。若因而導致原要保人之債權人難以受償。本文認為保單價值準備金為屬於要保人的確定財產上權益,且為其責任財產。若變更要保人已經影響原要保人清償能力時,債權人得依民法第244條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其變更,但無請求回復原狀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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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訖頁 | 147-164 |
關鍵詞 | 詐害債權、變更要保人、利害關係人、解約金、保單價值準備金 |
刊名 | 月旦法學雜誌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202 (321期) |
DOI | 10.53106/1025593132110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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