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債務人為第三人行為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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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陳聰富 |
中文摘要 | 民法第224條規定債務人須為履行輔助人之行為負責,擴大債務人之責任範圍,在現代社會分工現象普遍化的時代,具有重要意義。本文檢討各國債務人為第三人負責之法例,就履行輔助人之意義,認為不以債務人得以監督或指揮第三人為必要。在共同使用人之情形,應容許使用人相互主張與有過失法則之適用。就債之履行的範圍,應包含使用人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侵害債權人固有利益之行為。至於商品供應商提供瑕疵商品,出賣人亦應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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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訖頁 | 6-22 |
關鍵詞 | 履行輔助人、債之履行、中間人、與有過失、建築師責任 |
刊名 | 月旦法學雜誌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202 (321期) |
DOI | 10.53106/1025593132101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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