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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債務人為第三人行為負責
作者 陳聰富
中文摘要
民法第224條規定債務人須為履行輔助人之行為負責,擴大債務人之責任範圍,在現代社會分工現象普遍化的時代,具有重要意義。本文檢討各國債務人為第三人負責之法例,就履行輔助人之意義,認為不以債務人得以監督或指揮第三人為必要。在共同使用人之情形,應容許使用人相互主張與有過失法則之適用。就債之履行的範圍,應包含使用人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侵害債權人固有利益之行為。至於商品供應商提供瑕疵商品,出賣人亦應負賠償責任。

起訖頁 6-22
關鍵詞 履行輔助人債之履行中間人與有過失建築師責任
刊名 月旦法學雜誌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2202 (321期)
DOI 10.53106/1025593132101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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