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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上一罪一部自首之效力──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563號裁定評析
作者 吳燦
中文摘要 有無自首,係事實問題。自首減輕其刑,則為處斷刑之形成。裁判上一罪想像競合犯,其部分犯罪事實有無為偵查機關發覺、是否成立自首,應就其各個犯罪行為,分別觀察認定之。其於輕罪法定最低度刑如具刑法第55條但書之封鎖作用,不問重罪有無自首,輕罪自首減輕其刑後之處斷刑,於重罪科刑時即應受此處斷刑最低度之封鎖。至於輕罪如無關乎刑法第55條但書之適用者,法院得斟酌個案情形,作為減輕其刑之處斷刑,或資為宣告刑犯後態度之衡酌,於茲必須且僅能擇一適用,不能不辨。
起訖頁 214-226
關鍵詞 裁判上一罪想像競合犯牽連犯一部自首處斷刑偵查犯罪職權未發覺
刊名 月旦法學雜誌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2201 (320期)
DOI 10.53106/1025593132013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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