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第三人直接請求權於公共意外責任保險適用之限制──兼評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保險簡上字第4號民事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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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卓俊雄、許世昌 |
中文摘要 | 保險商品名稱應與保險商品主要性質或意旨相符,而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商品名稱包含意外二字,究其與傷害保險之關係為何,應有疑義;再者,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是否因強制投保或公益目的等因素,進而影響第三人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之權利。本文以司法判決為例,就上開議題探討釐清,認為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與傷害保險本質並不相同,另第三人請求權並不受強制投保或公益因素所影響。 |
起訖頁 | 194-202 |
關鍵詞 |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傷害保險、第三人直接請求權、強制投保、公共利益 |
刊名 | 月旦法學雜誌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112 (319期) |
DOI | 10.53106/1025593131912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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