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刑法裁判精選──後釋字第775號解釋的累犯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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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許恒達 |
中文摘要 | 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累犯的加重處罰,其要件為:「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依其規定,累犯必須符合兩項要件:(1)行為人之前曾經犯罪,並宣告刑罰,而其應有刑罰已經執行或赦免;(2)從執行或赦免的時點起算,行為人必須在5年內再次故意犯罪。滿足上開要件後,依刑法本文規定,累犯新犯罪名的法定刑上、下限,均應一律調高至1/2,亦即其新的處斷刑一律加重。 |
起訖頁 | 181-193 |
刊名 | 月旦法學雜誌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112 (319期) |
DOI | 10.53106/1025593131911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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