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司法院釋字第137號、第469號、第491號解釋之評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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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廖義男 |
中文摘要 | 釋字第137號解釋宣示法官有「命令違法之審查權」,強調司法權有監督及制衡行政權之憲法任務,落實權力分立及制衡原則並貫徹法治國精神。在當時處於戒嚴時期及動員戡亂時期之行政威權至上時代,大法官能作出本號解釋,須有很大勇氣,令人欽佩。釋字第469號解釋引用「保護規範理論」突破最高法院判例以「有公法上請求權」為藩籬之限制,開拓「怠於執行職務致生損害之國家賠償責任」之適用範圍,以及釋字第491號解釋確立行政機關為影響人民權益之行政處分應踐行正當法律程序,均是憲政發展中維護人權、確立法治原則之重要里程碑。 |
起訖頁 | 171-180 |
關鍵詞 | 命令違法審查權、保護規範理論、怠於執行職務、正當法律程序、免職處分 |
刊名 | 月旦法學雜誌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112 (319期) |
DOI | 10.53106/1025593131910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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