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再探生前特種贈與超過應繼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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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陳明楷 |
中文摘要 | 生前特種贈與價額超過應繼分時,學說實務之多數向採不必返還說,少數說則採不當得利返還說。2009年繼承編修正後,不必返還說之一因應第1148條之1之增訂,大體採取第1148條之1吸收第1173條之立場,不當得利返還說則無變化。吸收說在外部清償上造成第1173條消亡的不自然等導出背於該條立法意旨的觀點,內部關係上犧牲調整繼承人間公平之可能,又非如不當得利返還說不論債務清償或遺產分割何者先行均可算出一致結果,故本文認為應採不當得利返還說而非吸收說。 |
起訖頁 | 155-170 |
關鍵詞 | 二年內贈與、債務清償、遺產分割先行、不當得利 |
刊名 | 月旦法學雜誌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112 (319期) |
DOI | 10.53106/1025593131909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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