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監察權行使的法律性質與正當法律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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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吳志光 |
中文摘要 | 監察院行使其憲法上之職權時,應本於釋字第585號解釋意旨及真調會條例之立法經驗,建構其正當法律程序。按正當法律程序的內涵雖「應依事物領域,視所涉及基本權利之種類、限制之強度及範圍、所欲追求之公共利益、決定機關之功能合適性、有無替代程序及各項可能程序之成本等因素,綜合考量而為認定」,故在現行行政調查法制正當法律程序未完整規範,監察院亦非作為檢察機關的前提下,監察權行使如何正當法律程序化,尚非單純準用某一法規即可解決,監察法自有修法自行規範之必要。 |
起訖頁 | 93-114 |
關鍵詞 | 監察權、正當法律程序、真調會條例 |
刊名 | 月旦法學雜誌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112 (319期) |
DOI | 10.53106/1025593131906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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