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違法收受存款行為之刑事制裁與比較分析──從德國聯邦最高法院2020年的一則裁判談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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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惲純良 |
中文摘要 | 銀行法第29條之1「準收受存款罪」的規定,一直以來都是學說與實務的聚訟之處。最常為人詬病者,即是處罰的範圍過廣,難以預測。無獨有偶,德國也有類似的制裁規定,只不過在德國聯邦最高法院堅持區分投資與存款的作法下,處罰的範圍受到了有效的控制。如果類似的事實在兩國出現截然不同的評價結果,正是因為德國聯邦最高法院對於本罪的保護法益與規範目的有著充分的掌握;瞭解到「顯不相當」是判斷投資的標準,卻不屬於存款的要素。而這些是否構成本罪的關鍵因素,正是我國目前亟待加強的。 |
起訖頁 | 124-142 |
關鍵詞 | 非法吸金、顯不相當、存款業務、放款業務、投資 |
刊名 | 月旦法學雜誌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111 (318期) |
DOI | 10.53106/1025593131808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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