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純粹經濟損失、完整利益與民事責任的發展──最高法院判決的體系構成
作者 王澤鑑
中文摘要 我國侵權行為法重要的發展在於肯定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及第2項,係規定三個侵權行為類型,各有不同的適用範圍,保護法益、規範功能及任務,係三個獨立的請求權基礎。實務上的爭議,主要在於適用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時,如何區別權利或利益(純粹經濟損失)。本文以侵權行為法上的純粹經濟損失為基礎,連結契約責任的履行利益、完整利益,重新檢視契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法條競合與請求權競合)體系化最高法院判決所建立的民事責任體系,以釐清實務上的相關爭議,並強化法之適用及民法的發展。
起訖頁 65-87
關鍵詞 純粹經濟損失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凶宅商品自傷
刊名 月旦法學雜誌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2111 (318期)
DOI 10.53106/1025593131805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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