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純粹經濟損失、完整利益與民事責任的發展──最高法院判決的體系構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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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王澤鑑 |
中文摘要 | 我國侵權行為法重要的發展在於肯定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及第2項,係規定三個侵權行為類型,各有不同的適用範圍,保護法益、規範功能及任務,係三個獨立的請求權基礎。實務上的爭議,主要在於適用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時,如何區別權利或利益(純粹經濟損失)。本文以侵權行為法上的純粹經濟損失為基礎,連結契約責任的履行利益、完整利益,重新檢視契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法條競合與請求權競合)體系化最高法院判決所建立的民事責任體系,以釐清實務上的相關爭議,並強化法之適用及民法的發展。 |
起訖頁 | 65-87 |
關鍵詞 | 純粹經濟損失、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凶宅、商品自傷 |
刊名 | 月旦法學雜誌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111 (318期) |
DOI | 10.53106/1025593131805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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