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憲法第22條與一般行為自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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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陳淑芳 |
中文摘要 | 基本權利是受憲法保障,具有憲法位階之權利。我國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可以分成憲法第7條至第18條、第21條所列舉之基本權利,與第22條未列舉之基本權利(或稱之為概括基本權利)。憲法第22條等於宣示與說明,我國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不以明文列舉者為限,凡人生而即具有之自由及權利,即使憲法未明文列舉之,亦同受我國憲法之保障。憲法第22條所保障之基本權利可以分成一般人格權與一般行為自由,本文旨在探討憲法第22條之規範意義,一般行為自由之權利主體、保障範圍、侵害類型、限制合憲性理由與審查標查及基本權利作用。 |
起訖頁 | 45-64 |
關鍵詞 | 憲法第22條、一般行為自由、一般人格權、概括基本權利 |
刊名 | 月旦法學雜誌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111 (318期) |
DOI | 10.53106/1025593131804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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