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行為犯的既遂標準新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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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王德政 |
中文摘要 | 行為犯可分為實害犯型行為犯和抽象危險犯兩種類型,其既遂標準既不能堅持「著手」標準,也不可堅持「完成」標準,可運用法益.行為點標準:將行為人的實行行為劃分為若干「行為點」,實害犯型行為犯中,實行行為進行至「侵害法益的行為點」時,該行為點為既遂標準;抽象危險犯中,實行行為進行至「法益可能有危險的行為點」時,該行為點為既遂標準。針對行為犯的具體個罪,也可根據該標準分別推導出各自的具體既遂標準,以判斷個案中行為人的實行行為是否既遂,同時,可防止具體個罪行為犯的既遂標準由於既定各說的錯雜混亂或模糊抽象而造成實務中認定既遂的無所適從。 |
起訖頁 | 171-186 |
關鍵詞 | 行為犯、結果犯、既遂標準、法益、實行行為 |
刊名 | 月旦法學雜誌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109 (316期) |
DOI | 10.53106/1025593131609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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