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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害保險中意外傷害事故之舉證責任
作者 李冠儀
中文摘要 訴訟上原告之請求能否成立,涉及舉證責任之分配,我國法院亦有援引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作為舉證責任分配之基礎。進一步經由訴訟上證明必須要求訴訟審判者達到在審判上之確信,即法院必須達到對於待證事實認為已可認定為真實之心證度的最低要求,始可作為審判上事實者,有防止訴訟上事實出於虛偽不實之作用。以意外傷害保險之保險金給付請求訴訟為例,即一方面涉及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在保險契約上之權利實行,另一方面有關對於保險人之保險金詐欺。本文旨在處理在意外傷害保險中保險事故之舉證責任,以平衡兩造訴訟上權益。
起訖頁 155-170
關鍵詞 意外保險傷害保險舉證責任證明度
刊名 月旦法學雜誌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2109 (316期)
DOI 10.53106/1025593131608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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