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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必要建議──以不同審級起訴不同被告及聲請移送民事庭為中心
作者 楊智守
中文摘要 犯罪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不限以「刑事被告」為附民被告,可於刑事一審以刑事被告為附民被告,復於刑事二審單獨以刑事判決所認定之「非刑事被告而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為附民被告。為避免因起訴不合法而溯及喪失起訴中斷時效之利益並維持保全程序之本案訴訟適格,亦不限於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時,始得聲請移送民事庭,在所提起附民訴訟不合於起訴要件時,仍得聲請刑事法院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至民事庭,由民事庭命原告繳納裁判費後進行審理,以防止因刑事訴訟審理狀況而造成民事權利行使障礙之突襲,故宜於附民起訴時即表明若附民起訴不合法或有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所定情形,則聲請移送民事庭,此即提起附民訴訟的必要建議之一。
起訖頁 83-90
關鍵詞 附帶民事起訴不合法必要共同被告聲請移送突襲
刊名 裁判時報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2004 (9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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