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學術倫理事件中程序基本權的保障──評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131號行政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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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許育典 |
中文摘要 | 某甲行為客觀上已構成抄襲或不當掛名應無疑義,有問題者在於,某甲自己辯稱他是誤以為自己的貢獻足以擔任共同作者、並認為自己有經過原作者的授權即可以掛名,所謂不知者不罪,是否能讓某甲的行為符合學術倫理的要求?此外,某甲在上訴審中提出自己在原審判決中多次要求閱卷,卻被原審法院以「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祕密」為由拒絕,而認為原審法院不合理的限制其權利,是否有理由? |
起訖頁 | 5-10 |
關鍵詞 | 學術倫理、程序基本權、抄襲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909 (87期) |
DOI | 10.3966/207798362019090087001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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