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Uber網路叫車平臺經營模式為居間行為?汽車客運?計程客運服務業?──從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386號行政判決談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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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侯英泠 |
中文摘要 | 原告透過Uber App網路平臺提供乘客車與駕駛配對之搭乘運輸資訊,乘客透過預約叫車, 指定上車地點與目的地,由Uber所提供之App依乘客需求,進行最近之空車配對,經乘客與駕駛人都同意後,進行載客服務,是否有進行汽車運輸業之行為?還是僅是所謂的共享經濟模式,與汽車運輸業行為不同。若如法院所認定原告僅是居間媒介行為,該行為態樣應該如何才是真正的居間? |
起訖頁 | 14-24 |
關鍵詞 | Uber App網路叫車平臺、與數位科技結合之實體服務、汽車運輸業、小客車計程運輸業、居間行為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908 (86期) |
DOI | 10.3966/207798362019080086002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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