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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ber網路叫車平臺經營模式為居間行為?汽車客運?計程客運服務業?──從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386號行政判決談起
作者 侯英泠
中文摘要 原告透過Uber App網路平臺提供乘客車與駕駛配對之搭乘運輸資訊,乘客透過預約叫車, 指定上車地點與目的地,由Uber所提供之App依乘客需求,進行最近之空車配對,經乘客與駕駛人都同意後,進行載客服務,是否有進行汽車運輸業之行為?還是僅是所謂的共享經濟模式,與汽車運輸業行為不同。若如法院所認定原告僅是居間媒介行為,該行為態樣應該如何才是真正的居間?
起訖頁 14-24
關鍵詞 Uber App網路叫車平臺與數位科技結合之實體服務汽車運輸業小客車計程運輸業居間行為
刊名 裁判時報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1908 (86期)
DOI 10.3966/207798362019080086002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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