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知之歸責」的擴大:民法第105條規定之類推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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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呂彥彬 |
中文摘要 | 本件所涉之主要爭議在於:甲公司得否基於受讓A公司對於乙公司之買賣價金債權之債權人地位,請求乙公司給付買賣價金?於此,應釐清之問題有二:第一,甲公司與A公司間是否存在有效之債權讓與行為?第二,A公司對於乙公司之價金債權是否存在?就此問題,又須探究乙公司與A公司間之買賣契約是否有效成立?又縱使系爭買賣契約有效成立,該給付買賣價金之付款條件是否成就,更是本件兩造爭執之重點。 |
起訖頁 | 46-59 |
關鍵詞 | 知之歸責、民法第105條、權利失效、矛盾行為禁止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905 (83期) |
DOI | 10.3966/207798362019050083005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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