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內線交易犯罪所得計算之再探討──評最高法院106年度台非字第223號刑事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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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陳彥良 |
中文摘要 | 柯○昌係普○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9家公司(下稱「普○集團」)之負責人或實際經營控管者;何○卿為總經理;王○哲為市場交易部經理。2006年6月間,美國上市公司美商○普公司有意併購綠○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綠○公司」),多次協商,達成初步共識,綠○公司於同年9月6日董事會中,決議通過簽訂「併購意向書」之相關內容,並於同月12日下午1時14分許後某時,簽署「無拘束力意向書(Non-binding LOI)」,美商○普公司派員進行實地查核,決定以每股新臺幣(下同)109元,百分之百收購綠○公司股權,綠○公司則於同年11月22日下午2時35分許,召開董事會,通過簽署合併契約案,同日下午4時14分17秒,在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布此項重大消息。何○卿身為綠○公司之內部人,在前開協商階段,獲悉併購資訊,竟與柯○昌、王○哲基於內線交易之犯意聯絡,於此重大消息明確(即簽訂無拘束力意向書)後、公開(2006年11月22日)前,計買進綠○公司股票2,241萬5千股,嗣全數以每股109元賣出,獲取不法利益4億7,284萬7,065元。 |
起訖頁 | 34-43 |
關鍵詞 | 犯罪所得、內線交易、實際所得法、擬制所得法、關聯所得法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904 (82期) |
DOI | 10.3966/207798362019040082004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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