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電桿為民法第66條第1項規定之定著物──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828號民事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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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蔡瑄庭 |
中文摘要 | 兩造未約定以台電公司之營業規則、電信線附架電業線路注意事項、營業手冊為契約內容。96年度普查後,經兩造會商,被上訴人同意按312點通知伊繳納租金。99年間,被上訴人知悉伊之實際附掛點數及附掛範圍,亦同意伊增加租用附架點數40點,即依352點計收租金。況電桿為動產,故應付租電桿費用之請求權時效為二年,被上訴人就99年5月21日前之租金請求權已罹於時效等語,資為抗辯。 |
起訖頁 | 18-26 |
關鍵詞 | 電桿、動產、不動產、定著物、租金消滅時效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904 (82期) |
DOI | 10.3966/207798362019040082002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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