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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小組之組織爭議──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310號判決評析
作者 蕭文生
中文摘要 本案有許多爭議,惟限於篇幅,僅能就性平會組織問題加以討論。
性平法第30條第2項規定,學校或主管機關之性平會處理第1項事件時,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性平法第30條第3項規定,第2項小組成員應具性別平等意識,女性人數比例,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必要時,部分小組成員得外聘。
本案調查小組成員全數外聘,無一校內委員,是否與法律規定不合,而在程序上顯有重大瑕疵。
起訖頁 15-22
關鍵詞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小組解聘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0條第3項文義解釋
刊名 裁判時報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1811 (77期)
DOI 10.3966/207798362018110077002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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