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實務法學:民事法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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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曾品傑 |
中文摘要 | 民法第217條第1項規定之過失相抵原則,係指加害人與被害人雙方行為為損害發生或擴大之共同原因,且行為與結果有相當因果關係,始足當之。依同條第3項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所稱之使用人必以被害人對該輔助人之行為得指揮、監督者為限,倘該輔助人有其獨立性或專業性,非被害人所得干預,自不得要求被害人為其行為負責,而有過失相抵原則之適用。否則被害人依債務不履行之法律關係請求各獨立輔助人賠償時,各獨立輔助人對相當於共同侵權之行為,卻得主張其他獨立輔助人之違約行為,對被害人主張過失相抵,減輕或免除自己之違約責任,實與誠信原則有違。 |
起訖頁 | 83-97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810 (76期) |
DOI | 10.3966/207798362018100076009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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