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行政法院自為判決及受理訴願機關自為決定相關問題之探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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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張文郁 |
中文摘要 | 訴願與訴訟作為人民之程序基本權,其作用在於提供人民適時、最直接有效之實體權利救濟,若訴願或訴訟進行之結果,人民並未獲得終局之救濟,僅是發回更審或命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結果導致人民仍須不斷循環重覆進行原本已經過之行政或救濟程序,此不但違背救濟制度設置之目的,而且浪費國家資源,損害法治尊嚴,如何強化行政法院自為判決及受理訴願機關自為決定,迅速有效給予人民確實之權利保護,實有賴行政機關、行政法院以及學術各方共同努力,提出有效解決方案,改善此弊端。 |
起訖頁 | 47-62 |
關鍵詞 | 自為判決、自為決定、發回更審、重為處分、訴願(訟)標的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810 (76期) |
DOI | 10.3966/207798362018100076006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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