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旦知識庫
 
  1. 熱門:
 
首頁 臺灣期刊   法律   公行政治   醫事相關   財經   社會學   教育   其他 大陸期刊   核心   重要期刊 DOI文章
篇名
論被保險人復效可保證明之內涵──兼評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保險上字第5號民事判決
作者 卓俊雄
中文摘要 保險法第 116 條保險契約停效制度,係為避免要保人因一時疏忽或經濟困難,致喪失其長期投保所累積之投保利益,故有以停效制度取代一般契約終止之必要。至於可保證明僅係保險人行使危險篩選權之工具,以確認被保險人於停效期間之危險程度變化,立法者並未限制其行使方式,是以,保險人應得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體檢報告書等方式,以確認被保險人於停效期間風險程度之變化。復效之可保證明與保險契約訂立時之風險告知事項,雖均是保險人判斷被保險人風險狀況,惟兩者目的並不相同,自不得混為一談。
起訖頁 18-26
關鍵詞 可保證明停效復效體檢報告人壽保險
刊名 裁判時報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1810 (76期)
DOI 10.3966/207798362018100076003  複製DOI  DOI申請
QRCode
 



讀者服務專線:+886-2-23756688 傳真:+886-2-23318496
地址:臺北市館前路28 號 7 樓 客服信箱
Copyright © 元照出版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權所有,禁止轉貼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