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投資人保護中心團體訴訟之公益性──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380號判決評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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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陳肇鴻 |
中文摘要 |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380號判決係有關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下稱「投保中心」)所能提起團體訴訟之範圍。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下稱「投保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保護機構為保護公益,於本法及其捐助章程所定目的範圍內,對於造成多數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受損害之同一原因所引起之證券、期貨事件,得由二十人以上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授與仲裁或訴訟實施權後,以自己之名義,提付仲裁或起訴。」 |
起訖頁 | 54-59 |
關鍵詞 | 證券事件、投資人保護中心、證券訴訟、投資人保護、公益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705 (59期) |
DOI | 10.3966/207798362017050059007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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