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地政機關登記賠償責任補充性相關問題的檢討──評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976號民事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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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黃健彰 |
中文摘要 | 地政機關對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之賠償責任是否具補充性,涉及「被害人向第三人請求財產權之填補前,有無實際損害」等相關問題,對受害人、登記機關與第三人影響甚大,在理論與實務上相當重要,學說上少有深入討論,本文評釋的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976號民事判決即涉及上開問題。本文輔以比較澳洲法與英國法等外國法的觀點,先檢討損害之認定及責任是否具補充性,並以「溢登面積」與「誤將抵押權登記塗銷」為例說明,再論述地政機關如賠償後得否向登記人員以外之人求償。 |
起訖頁 | 137-154 |
關鍵詞 | 登記錯誤、國家賠償、補充責任、實際損害、托崙斯制 |
刊名 | 月旦民商法雜誌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909 (65期) |
DOI | 10.3966/172717622019090065007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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