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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自己專有之騎樓暨無法利用之共有法定空地構成不當得利?──兼評臺灣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656號民事判決
作者 吳瑾瑜
中文摘要 區分所有權人占用自己專有之騎樓,縱然使用不符法律規定,難認為無權占有。況該騎樓之使用利益歸屬占有人,其他區分所有權人未受「權益侵害」而無「損害」,故不具備不當得利要件。無權占有法定空地,係逾越應有部分之範圍使用收益共有物,侵害應歸屬於他共有人的權益內容,縱被占用之法定空地不得出租或供建築使用,仍成立侵害權益之不當得利。蓋不具保有利益之正當性,即當然「致他人受損害」,乃侵害型不當得利之特徵。
起訖頁 131-146
關鍵詞 區分所有權騎樓法定空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無權占有不當得利權益侵害之不當得利所有權之社會性
刊名 月旦民商法雜誌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1703 (55期)
DOI 10.3966/172717622017030055007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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