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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法無因管理和不適法無因管理之分界
作者 向明恩
中文摘要 甲工程公司承攬乙機構發包之A住宅社區統包工程,並簽立承攬契約。在A住宅社區工程於完工驗收後,甲依該契約之條款:「各項工作所需規費,除建造執照、使用執照、使用執照規費、空污費、基地外之各項管線規費及向有關單位申請接水、接電所需支付之規費,先由甲負擔之。」請求乙償還為連接基地內之天然瓦斯管與基地外天然氣儲氣槽,而墊付基地外埋設天然瓦斯外管工程費用300萬元。經查,契約條款所稱之「規費」,不包括基地外之天然瓦斯外管配管工程費用。且條款有載明,A住宅社區之施工,就天然瓦斯設備部分,僅含錶內管及基地內之外管線;又招標文件疑義彙整表項內亦有載明:「基地外之瓦斯外管線施工補償費不包含於統包費用內」等語。而基地外之天然瓦斯外管配管之工作,乙未變更指示,也未和甲有變更之合意,更未另行委任甲為之。甲主張,其代墊基地外埋設天然瓦斯外管費用之行為,是為乙避免A社區承購戶因無法取得天然瓦斯,而對乙主張違約責任之故。甲依無因管理之規定請求乙返還代墊之費用,有無理由?
起訖頁 12-16
關鍵詞 適法無因管理不適法無因管理管理事物之承擔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1905 (199期)
DOI 10.3966/168473932019050199003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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