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商標權之維權使用 |
---|---|
作者 | 李素華 |
中文摘要 | 甲汽車公司為將業務擴展至機車,以某圖樣於臺灣取得註冊X商標,指定使用於「機車、電動機車」商品項目。該X商標之機車於推出初期雖業績長紅,仍不敵同行之激烈競爭,數年後甲結束機車之產銷業務。惟甲及其關係企業仍接受X商標機車之維修保養服務,亦提供所需之零組件。再經數年,乙向商標專責機關主張,X商標有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2款「無正當事由迄今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三年」之廢止事由。甲則抗辯,消費者購買之機車均標示X商標,係由甲授權消費者使用商標,因此,消費者使用機車、將機車送交維修保養等行為,屬於商標之維權使用。甲之主張是否有理? |
起訖頁 | 28-30 |
關鍵詞 | 商標、商標使用、維權使用、商標廢止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811 (193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8110193007 複製DOI DOI申請 |
QRCode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