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違約金債權是否為從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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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吳從周 |
中文摘要 | 甲向乙公司買受乙製造之機器1臺,約定買賣價金為新臺幣100萬元,清償期為民國(下同)97年12月31日,如逾期未清償,甲應按日給付買賣價金1/1,000計算之違約金。乙於103年6月1日起訴請求甲給付上開買賣價金及違約金(期間無中斷時效事由發生),甲則為時效抗辯。試問:乙之違約金債權是否已因本金債權請求權消滅,而不得再請求? |
起訖頁 | 9-12 |
關鍵詞 | 違約金、從權利、消滅時效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811 (193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8110193002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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