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持股過半股東召集股東會相關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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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陳彥良 |
中文摘要 | A公開發行公司為績效不佳但產業前景看好之公司,故甲仍以高價購進A公司41%的股份,乙為甲之配偶且持有A公司20%的股份,三個月後,甲乙便以改選董事為事由,擬自行召開股東臨時會改選全體董監。A公司認為甲乙提案召開股東臨時會係以取得A公司經營權為目的,有害公司正常經營且甲和乙之持股未滿一年,且未先向董事會請求也未取得主管機關許可,不符合公司法規定。試問:甲乙得否自行召開臨時股東會?若甲係以公開收購方式取得股份,情況有無不同? |
起訖頁 | 22-25 |
關鍵詞 | 股東會召集權、公開收購、公司治理、股東權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810 (192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8100192006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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