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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未通知相對人之瑕疵效果
作者 謝碩駿
中文摘要 甲、乙、丙、丁、戊為A直轄市內某棟房屋之共有人,該房屋遭A直轄市政府認定屬於建築法第81條第1項規定之危險建築物,A直轄市政府之承辦人員在2018年5月1日將該房屋之「危險建築物認定通知書」(下稱「系爭通知書」)製作完成,並在2018年5月2日將「系爭通知書」交付郵局,以郵寄方式同時寄給甲、乙、丙、丁、戊。「系爭通知書」之內容為:「台端所有位於本市某地段之房屋經認定為建築法第81條第1項之危險建築物,台端應於2018年6月1日前自行拆除,逾期本府將派員強制拆除。」「系爭通知書」在2018年5月3日送達甲,並在2018年5月4日送達乙;因為郵差之疏失,「系爭通知書」並未送達丙、丁、戊。請問:對丙、丁、戊而言,「系爭通知書」是否為無效之行政處分?
起訖頁 6-8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1810 (19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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