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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人承認之繼承修正草案評析
作者 林秀雄
中文摘要 民法採當然繼承(第1147條)與概括繼承(第1148條第1項),其主要目的在於避免因人之死亡產生無主物之問題。惟繼承人有無不明時,為避免遺體或遺產成為無主物,乃規定一面從事繼承人之搜索(第1178條),另一方面又對遺產加以管理及清算(第1178條之1至第1185條),以保護可能出現之繼承人、繼承債權人及繼承財產最後歸屬者(國庫)。民法雖就無人承認繼承之制度,設有詳細之規定,但仍有不足之處。例如親屬會議於無人承認繼承制度中扮演重要之角色,包括遺產管理人之選定(第1177條)、遺產管理人變賣遺產時之同意(第1179條第2項)及要求遺產管理人報告或說明遺產之狀況(第1180條)。
起訖頁 56-68
關鍵詞 無人承認之繼承遺產管理人賸餘財產親屬會議繼受取得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1807 (18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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