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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被告無罪判決併監護處分之上訴利益
作者 吳燦
中文摘要 被告甲因不滿乙一家人,自某菜園拿取稻草將之分堆置放乙住宅各側後,持打火機點燃稻草堆。經丙發現撲滅,始免延燒至住宅而未遂其犯行。檢察官起訴被告涉犯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罪嫌,法院審理後,認甲於行為時,具有刑法第19條第1項之事由,其行為不罰,判決甲無罪,並諭知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3年。甲對於保安監護處分或無罪判決,得否單獨上訴?其併以一、本件係不能證明犯罪,而非之行為不罰,及二、被告精神疾病經治療已獲控制,無施以監護之必要為理由,提起上訴,有無上訴利益?
起訖頁 27-30
關鍵詞 無罪判決監護處分上訴利益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1801 (183期)
DOI 10.3966/168473932018010183007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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