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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合意管轄之要件與認定
作者 林洲富
中文摘要 債務人乙向債權人甲借款新臺幣600萬元,除經當事人訂立書面借款契約,債權人並交付借款予債務人完畢外,雙方亦於借款契約規定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合意管轄本件借款之法律關係。嗣後債權人甲將其對債務人乙之借款債權讓與受讓人丙,並經債權人甲將債權讓與之事實通知債務人乙知悉。債務人乙嗣於借款清償期屆,並未依約給付上揭借款,試問:一、債權受讓人向臺北地院對債務人乙起訴,被告乙抗辯其住所地在臺中市,臺北地院無管轄權,是否有理由?二、債權人丙向債務人乙住所地所在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提起給付借款之訴,經該法院通知債務人乙到庭,被告乙不抗辯臺中地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言詞辯論者,臺中地院有無管轄權?
起訖頁 17-19
關鍵詞 第一審專屬管轄債權讓與法律關係言詞辯論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1710 (180期)
DOI 10.3966/168473932017100180004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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