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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贍養費計算(三)── 扶養義務人需有扶養能力
作者 劉昭辰
中文摘要 一、A法律系畢業,不久就和同學B結婚,一年後生有一女。A在律師事務所擔任法務助理,但下班回家後仍勤勉努力準備律師考試,B則是在家照顧女兒,經濟生活,只能勉強應付。兩年後,兩人判決離婚,B取得女兒監護權,但此同時,A順利考上律師。B向A主張贍養費給付,並主張應以律師收入為給付標準。而A則是認為,贍養費給付仍應以法務助理收入為標準才是。誰有道理?二、C擔任律師,收入頗豐,但因故和妻D判決離婚。D向C主張贍養費,C也按月準時給付(定期金給付)1。只是因律師執業人數近來不斷增加,因此明顯影響C的收入,根本不夠可以再同時支付兩人應有的生活水準所需,故C主張自下個月起,減輕贍養數額2。是否有理?
起訖頁 13-16
關鍵詞 生活需求扶養能力三等分原則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1710 (180期)
DOI 10.3966/168473932017100180003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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