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性侵害與被害人近親的身分法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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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葉啓洲 |
中文摘要 | 甲明知成年之乙女為弱智之人,竟不顧乙女之反對及推打,於違反乙女之意願下,強行以手指及其性器官進入乙女之性器官,對乙女強制性交得逞。乙女及其父母丙、丁,分別依民法第195條第1、3項訴請甲賠償非財產上損害。甲抗辯乙女為成年人,丙、丁已非監護人,不得主張民法第195條第3項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
起訖頁 | 10-12 |
關鍵詞 | 身分法益、成年子女、侵權行為、慰撫金、性侵害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710 (180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7100180002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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