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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廣告與表現自由(二)
作者 李仁淼
中文摘要 藥事法第66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藥商刊播藥物廣告時,應於刊播前將所有文字、圖畫或言詞,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並向傳播業者送驗核准文件。」X為從事藥品及醫療器材買賣之藥商,於某雜誌刊登經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以外之內容:「慶祝週年慶‧父親節8月1日至8月31日凡於此期間購買本公司『富士低週波治療器』則送臺北←→韓國濟州島來回機票旅遊抵用券3,000元」等字句,經主管機關Y認X未經申請核准擅自加刊,以違反系爭規定為由,科處X罰鍰新臺幣30,000元。X不服,循行政救濟程序提起行政訴訟後仍遭駁回,乃向大法官申請釋憲。請分析:本件藥物廣告事前審查之系爭規定,是否該當於憲法保障表現自由所禁止之「事前抑制」、以及系爭規定之合憲性。
起訖頁 6-9
關鍵詞 表現自由商業廣告事前抑制檢閱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1710 (180期)
DOI 10.3966/168473932017100180001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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