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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重複讓與債權之行為的效力
作者 林更盛
中文摘要 甲將其土地賣予乙,取得對乙之價金債權若干元。甲為向丙示好,將其對乙之價金債權贈與給丙、並為讓與合意。嗣後甲週轉不靈,為償還其積欠債權人丁之債務,甲再將其原先對乙之債權讓與給丁。問:甲、丁間之讓與債權的行為,其效力如何?
起訖頁 10-12
關鍵詞 債權讓與無權處分給付不能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1709 (179期)
DOI 10.3966/168473932017090179002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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