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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德國民法上之應負責概念
作者 游進發
中文摘要 1900年,德國民法典生效施行。這項法典化乃編纂法學1之時代成就2。德國民法典百餘年來之施行實踐顯示出,在其中存在著非常多的矛盾與不透明。2002年,德國債務法現代法生效施行,其目的即在排除上該矛盾與不透明。這次之德國民法典修正,可以說是當代德國民法學之成就。在此間講解之內容,因此乃德國民法學兩百多年來成就之所在,即德國民法法條,而非法院裁判或學者研究文本。
起訖頁 45-51
關鍵詞 德國民法BGB應負責das Vertretenmüssen過失原則das Verschuldensprinzip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1706 (176期)
DOI 10.3966/168473932017060176012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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