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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一例一休」有違憲之虞?
作者 李惠宗
中文摘要 勞基法第36條新修正,於2017年元旦正式生效。勞基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此即為「一例一休」制度之由來。該條規定以「勞工應有周休二日」為目標,除非有同法第40條規定的「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否則不得「使勞工於例假日加班。」第36條第2項以下規定,將計算「周休二日」的「周」,明定為「每七日」為一週期(2017年以前,得以每二週為一週期)。亦即,縱使勞工想要在「例假日」加班,雇主亦願意接受,由於通常不符合「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的要件,依勞基法第79條規定,雇主必須被「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起訖頁 006-008
關鍵詞 立法事實契約自由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1705 (175期)
DOI 10.3966/168473932017050175001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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