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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事件之再審當事人(下)
作者 沈冠伶
中文摘要 於原離婚判決確定以後,一方當事人死亡之情形,原他方當事人仍得主張有法定再審事由而提起再審訴訟,以資救濟。就家事事件法第59條規定應為合憲性解釋,以保障該當事人之訴訟權、財產權及身分關係。在承認得提起再審訴訟之前提下,適用再審當事人適格之一般原則,以死亡當事人之一般繼受人(即繼承人)為再審被告。就此在結論上,本文贊同最高法院之再審肯定論,惟理由構成上,則有所不同。
起訖頁 39-49
關鍵詞 再審詐騙取得判決離婚本案訴訟終結程序保障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1703 (173期)
DOI 10.3966/168473932017030173009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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